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7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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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3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對人
李小娟 (即周希正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小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希正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周賢鋮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3,3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暨債務人李小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希正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周賢鋮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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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7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3,349元
李小娟即周希正之繼承人、周賢鋮兼周希正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43,349元
李小娟即周希正之繼承人、周賢鋮兼周希正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3,349元
李小娟即周希正之繼承人、周賢鋮兼周希正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5734號)
(一)緣債務人周賢鋮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案外人周希正(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6份,金額總計269,801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查案外人周希正已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辭世,債務人周賢鋮、李小娟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聲請拋棄繼承,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周希正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三)詎債務人周賢鋮自民國113年1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43,349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4月25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周賢鋮、李小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希正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家事事件公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