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7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黃柏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朵拉傳藝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二、提出相對人潘朵拉傳藝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阮博辰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應 陳明 積欠之工資、資遣費、業績獎金之金額係如何計算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工資應以扣除勞健保費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