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139號
原 告 鍾承玹
被 告 田書旗
黃淑霞
陳育勝
王芊諭
王雅玲
曹念楚
林瑞良
吳承訓
黃邁慧
張晉嘉
曾永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6日下午2時10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