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139號
原   告  鍾承玹
被   告  田書旗
       黃淑霞
       陳育勝
       王芊諭
       王雅玲
       曹念楚
       林瑞良
       吳承訓
       黃邁慧
       張晉嘉
       曾永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6日下午2時10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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