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652號
原   告  魏嘉辰
被   告 泰迪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騏英
訴訟代理人  羅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
法院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設立登記地為新北市○○區○○路○號
12樓之2,而兩造間契約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揆諸前開說
明,本件應由被告公司設立登記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另兩造間約定如因契約產生
爭議時,同意以仲裁方式於台北解決,則本件訴訟程序是否
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應由
具管轄權之法院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張季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