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小字第573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投小字第57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友仁
       黃國基
被   告  曾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4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捌仟伍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
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93年11月23日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
眾銀行)申請大眾MUCH現金卡使用,詎被告自94年10月起即未依
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6萬9,724元(含本金6萬8,559元
元、利息及費用),復大眾銀行與原告合併,且由原告為存續公
司,此有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約定事項、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客戶往
來交易明細及債權計算表附卷,原告依現金卡契約請求被告清償
現金卡借款。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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