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83號上訴人甲○○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貳萬柒仟捌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莊珮君法官曾鴻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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