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2號聲請人聯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書記官鍾淑美┌──────────────────────────────────────────────────┐│附表:95年度除字第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尚聯電腦股份│彰化銀行高│000000000│42,000元│94年7月18日│CK0000000││││有限公司│雄分行││││││├──┼──────┼─────┼──────┼────────┼───────┼──────┼───┤│002│ 李芳銘星喬 │玉山銀行苓│000000000│9,786元│94年8月7日│AG0000000││││電機實業社│雅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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