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九號
原告嘉義縣梅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被訴竊佔案件(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審理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四號(嗣改為九十二年簡字第一五二八號)被告甲○○○、乙○○竊佔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柯月美
法官張育彰法官林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