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裕中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柯月美法官張育彰
法官林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玉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