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九號
聲請人嘉義縣太保市農會法定代理人庚○○相對人甲○○相對人戊○○○相對人丙○○相對人己○○相對人乙○○相對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昀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B書記官楊國色~F0~T4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柒佰伍拾伍元│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第一審送達郵費│壹佰零貳元│餘陸佰柒拾貳元已退郵│├───────┼────────────┼───────────────┤│合計│貳萬捌仟捌佰伍拾柒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