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分配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14號原告聚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 律師複代理人 陳鴻飛 律師被告 黃凱鈴
黃渝毫 林馨燕 廖金柱 王秋明 陳石琛 林建志 被告東風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逸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複代理人 陳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分配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九項,關於「被告東風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東風置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原告聚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聚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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