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0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婚,屬非財產權訴訟,依前揭法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秀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