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趙千惠
水子巷2號 張鈺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陸萬零壹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244號)
(一)債務人趙千惠邀相對人張鈺卿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2012年1月30日止累計164,189元正未給付,其中60,198元為消費款;100,391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