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7年度重訴字第119號上訴人乙○○(即甲○○○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