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67號上訴人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第二審裁判費標的價額,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表明上訴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所定費率,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