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5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彬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彬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00年1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於99年8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付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4月12日,以99年度審簡字第2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99年6月14日,以99年度審易字第63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共12罪)、5月、7月(共6罪)、8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7月26日,以99年度審簡字第8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9年12月17日,以99年度審易字第17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開各罪,嗣經本院於100年2月8日,以100年度聲字第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另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本院於99年11月22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71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
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9年8月2日,以99年度易字第1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前開各罪,嗣經本院於100年1月3日,以99年度聲字第20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部分接續執行,嗣受刑人於前揭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
104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