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3號原告昌全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捌萬肆仟零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壹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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