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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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具有成癮性、濫用性、社會危害性之第1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案,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5年8月11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10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案中扣案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20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淨重0.20公克,空包裝重
0.18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識中心鑑驗結果,含有第
1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95年2月23日調科壹字第040004174號鑑驗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扣案之物確為第1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自依前開法條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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