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2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以本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一八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係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故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黃明展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柑杏┌───────────────────────────────────────────────────────┐│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吳英宗台灣土地銀行嘉興分│93年9月12日│20,000元│EC0000000│││││行│││││├──┼─────────┼─────────┼───────────┼────────┼────────┼──┤│2│吳英宗│台灣土地銀行嘉興分│93年10月12日│20,000元│EC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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