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9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2年3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95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4年2月4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950,000元之抵押權為擔保,利息按每萬元50元計付,經82年
3月9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