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2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陳志明
王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明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736,5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040元,原告僅繳納3,530元,尚欠4,5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