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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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訴字第2號
原 告 廖三和
訴訟代理人 廖英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庭緯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伍萬柒仟肆佰零伍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