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300號
原    告  林惠華
兼訴訟代理人  孫川平
被    告  鍾成華
訴訟代理人   鍾宸凱
被    告  鍾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鍾聰明「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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