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078號
原 告 蘇芬蓮
當事人 陳秀明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陳秀明之真正住所或居
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陳秀明之住所「臺中市○區○○路○○○
號9B01」因「無人收信」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又原告補正之住居所,並應憑本院前次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陳秀明之戶籍謄本以供
核對,或陳報正確之被告陳秀明身分證字號以供本院核對,
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