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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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20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陳彥竹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呂姿誼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房屋(下稱系爭土地、系爭房屋)移轉登記予反訴原告,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2,200元,有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資料附卷可按,系爭房屋依反訴被告提出之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09年全期房屋稅繳納證明書其課稅現值為564,30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394,5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彥丞附表:
┌─┬──────────┬────┬────┬────┬──────┐│編│不動產標示│權利範圍│面積(㎡│公告現值│訴訟標的價額││號│││)│││├─┼──────────┼────┼────┼────┼──────┤│1│臺南市○區○○○段│58分之1│6│52,200元│5,400元│││875-25地號土地│││││├─┼──────────┼────┼────┼────┼──────┤│2│臺南市○區○○○段│58分之1│5│52,200元│4,500元│││875-28地號土地│││││├─┼──────────┼────┼────┼────┼──────┤│3│臺南市○區○○○段│58分之1│5│52,200元│4,500元│││875-31地號土地│││││├─┼──────────┼────┼────┼────┼──────┤│4│臺南市○區○○○段│全部│58│52,200元│3,027,600元│││875-38地號土地│││││├─┼──────────┼────┼────┼────┼──────┤│5│臺南市○區○○○段│20分之1│302│52,200元│788,220元│││875-45地號土地│││││├─┼──────────┼────┼────┴────┼──────┤│6│門牌號碼:臺南市東區│全部││564,300元│││崇學路263巷110號房││││││屋││││├─┴──────────┴────┴─────────┴──────┤│合計:4,394,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