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汶瑞 代理人 林家綾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件:
⒈陳報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
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險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陳報最新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權人清冊正本、紅色聯單正本。
⒊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
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
)、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⒋聲請人應說明前置協商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⒌陳報 阿瑞生 炒花枝鱔魚之營業登記資料及自108年5月間起迄今
經營所得之報稅資料,並說明該店面為何人所有,亦須提出相關證明。
⒍陳報身心障礙補助、防疫期間關懷弱勢生活補助、防疫期間自
營作業者生活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⒎聲請人應說明自107年1月至108年5月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
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⒏陳報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⒐陳報聲請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電視
、交通、雜支、電話費、房屋租金等)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房屋租金繳納證明。
⒑陳報聲請人戶籍地之房屋是否為租賃?或聲請人所有?或為他
人所有?並提出證明文件(含建物謄本、租賃契約、房租繳款證明)。
⒒聲請人應說明子女是否尚在就學,陳報子女之學籍資料、、工
作情形、收入及債務狀況、各項生活必要支出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
⒓陳報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5737號執行命令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