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3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國昱
陳國敏 陳達雲 陳國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李幸有間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23,000元,應繳裁判費77,68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