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340號聲請人 陳悅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福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福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胡秀榮之戶籍謄本(記載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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