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國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7號原告 賴旭遠 原告 賴新欽 原告 賴鐘 原告 賴榮三 原告 賴抄 原告 賴森男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國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檢具資料補正下列事項:
1.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報明賴報之死亡日期。
2.提出 洪賴教 、 賴蘭桂 、 賴新益 、 賴新建 等4人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及相關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3.提出 張賴卻 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