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627號原告 潘加勝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複代理人 徐秉義 律師被告 呂木村 訴訟代理人 周憲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4月1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院另依職權調閱證據資料,文到後通知兩造閱卷。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邱美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