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52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260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林奕良 陳彥均 賴錦新 被 告 胡慧珠 滕翔 (原名 滕志南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臺北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