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528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528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被告 劉蘋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593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李珈慧

附註一: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附註二:原告於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項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