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312號

原告 劉炳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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