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301號
原告 吳錦昇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楊素華 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582號),被告楊素華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楊素華給付票款新台幣(下同)60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6,610-500=6,110),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