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0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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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0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01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64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第5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王鵬勝附錄法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菸酒管理法第46條: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以手工產製私菸、私酒供自用者,免予處罰。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1│MARLBORO牌私菸44條│├───┼─────────────────────────────┤│2│WINSTON牌私菸30條│├───┼─────────────────────────────┤│3│FORTUNE牌私菸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