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之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乙○○所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甲○業已具狀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份附卷(本院卷第十八頁)可稽,並經記明筆錄在案(本院卷第十七頁訊問筆錄),依上揭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書記官王佩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