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被告桂成金屬股份
有限公司設台南縣永康市○○○路○○○巷○○號法定代理人 謝裕民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謝靜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白貴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