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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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確定(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六○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即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另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九十年一月二日確定(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四二號),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