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佔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丁○○被告乙○○被告戊○○○被告甲○○共同 洪梅芬 選任辯護人 楊惠雯
郭家祺 右列被告因竊佔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