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參酌被告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調查時所述,並有手槍多把及子彈多顆扣案可佐,認其嫌疑重大,且其所涉犯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罪,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執行羈押,於九十年二月五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胡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