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362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9月13日起至114年9月1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84年9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2,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4年9月1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8月1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546,711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消費性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及房屋借款增補合約影本各1件、欠款紀錄、繳款紀錄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36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988│建│90.51│全部│├──┴───┴────┴───┴──┴─┴────┴──┤│重測前:公親寮段40-52地號、面積88.00平方公尺│└────────────────────────────┘┌────────────────────────────────────────────┐│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36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屋│騎│合│面│主要│陽│露│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物│樓│計│位│材料│台│台│位││├──┼─┼─────┼────┼────┼─┼─┼─┼─┼─┼─┼──┼─┼─┼─┼──┤│001│89│臺南市安南│臺南市安│2層樓房│48│48│7.│2.│10│平│加強│2.│7.│平│全部│○○○區○○路2│南區公學│加強磚造│.7│.7│46│38│7.│方│磚造│70│00│方│││││段63巷2弄│段988地││8│8│││40│公││││公│││││10號│號│││││││尺││││尺││├──┴─┴─────┴────┴────┴─┴─┴─┴─┴─┴─┴──┴─┴─┴─┴──┤│重測前:公親寮段254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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