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767號聲請人 林秋全 相對人 謝美香 相對人 林鎂芳 相對人 林思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林秋益 於民國98年4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清償日期為民國99年5月3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而上開抵押物於民國99年5月4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謝美香、林思佳,民國99年9月21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林鎂芳。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相對人謝美香、林鎂芳、林思佳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