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原告 陳振福 訴訟代理人 吳天民 原告與被告有絖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陸拾捌萬捌仟叁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叁拾壹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叁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