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333號原告 張阿永
張 陳玉花 被告 李翼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9年度交易字第8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陳玉聰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