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交簡字第2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交簡字第2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交簡字第22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智弘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39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智弘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