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281號聲請人 邱達文拓宇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拓宇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張友琛 為拓宇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拓宇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拓宇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經董事會決議自同日起解散,且選任其為清算人,業向本院呈報,茲拓宇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1年6月26日清算完結,並已造具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連同各項簿冊提請唯一法人股東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認,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經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張友琛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獲其同意,為此聲請指定張友琛為拓宇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同意書、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國民身分證、帳冊清表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35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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