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5號原告 黃世堯
住○○市○里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樓被告 李漢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2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路逸涵法官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