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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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14號上訴人 黃文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惠閔 、 張仁憲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21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亦應依法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