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94號原告 唐瑋君 被告 張秝綾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中金簡字第6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何紹輔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