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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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2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朱豪勻 被告晉玖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建圻
陳歆諭 訴訟代理人林建圻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是原告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侯驊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吳克雯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處原判決記載之內容應更正後之記載內容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附表「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欄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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